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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小额联保借款10人被判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20-02-27 13:29:28 阅读: 来源:石油蜡厂家

为人借贷提供担保需谨慎,否则稍不留意,就会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被告赵胜为借款与原告邮政银行寿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王霞、程玉、赵瑞、王奎、邓梅、赵江、张妞、林丰、邵红、田涛、袁俊为使邮政银行寿县支行向赵胜发放贷款,而与邮政银行寿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为赵胜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结果赵胜没有按约还款,几保证人均未逃脱责任,被判对赵胜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责任。

据了解,2013年4月17日,邮政银行寿县支行与被告赵胜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胜以购买农机为由向邮政银行寿县支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邮政银行寿县支行又与被告王霞、程玉、赵瑞、王奎、邓梅、赵江、张妞、林丰、邵红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协议约定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政银行寿县支行向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邮政银行寿县支行又分别与田涛、袁俊签订了《担保函》,田涛、袁俊自愿为邮政银行寿县支行向赵胜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邮政银行寿县支行向赵胜发放贷款5万元,赵胜立借据一张,自2014年4月17日起,赵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息。至2014年4月17日尚欠本金21460.09元、利息315.77元(从2014年3月17至2014年4月17日),罚息1338.58元(从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7月16日)。后经邮政银行寿县支行多次催要未果,遂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赵胜、王霞偿还借款本金21460.09元,支付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7日应付的利息315.77元,支付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7月16日的罚息1338.58元,以上合计23114.44元;二、被告赵胜、王霞支付2014年7月16日至还清本息之日的罚息,以违约数额即逾期本息21775.8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日万分之6.075(借款利率加收50%)继续计收罚息(即违约金);三、被告程玉、赵瑞、王奎、邓梅、赵江、张妞、林丰、邵红、田涛、袁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邮政银行寿县支行与赵胜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王霞、程玉、赵瑞、王奎、邓梅、赵江、张妞、林丰、邵红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与田涛、袁俊签订《担保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邮政银行寿县支行按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赵胜亦应按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赵胜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邮政银行寿县支行要求赵胜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该笔债务发生在赵胜与王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赵胜与王霞共同清偿。程玉、赵瑞、王奎、邓梅、赵江、张妞、林丰、邵红、田涛、袁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赵胜、王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借款本金21460.09元、利息315.77元及罚息1338.58元,合计23114.44元;诉讼期间的利息从2014年7月16日起算,以欠款本息21775.86元为计息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6.075的标准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与前项借款本息一并支付;被告程玉、赵瑞、王奎、邓梅、赵江、张妞、林丰、邵红、田涛、袁俊对上述两项确定的偿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物名为化名)(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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