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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扩容当跳出调控房价窠臼

发布时间:2020-07-13 16:34:24 阅读: 来源:石油蜡厂家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与此同时,有业内人士表示,房产税扩容年内将有“具体动作”。专家表示,积极推进房产税改革乃大势所趋,房产税试点扩围已箭在弦上。

扩围扩多大

在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之前,全国共有10个省(区、市)启动物业税“空转”试点,包括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尽管有分析认为,新一轮房产税试点城市可能在以上地区中诞生,但“入围”省份或城市的选择,目前尚存诸多不确定因素。

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曹红辉认为,具备两种特征的省份或城市最可能“入围”:一是连续36个月房价上涨超过30%的;二是该省份或城市5%家庭持有两套以上房产,而且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面积2倍以上。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如果开征房产税是为了短期内抑制房价,那么就应选择短期内房价上涨比较凶、房价比较高的城市进行试点;如果是探索房产税征收的稳定框架和制度安排,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好地发挥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就应该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包括东中西部的城市,这样可以更好地积累经验。

“不光是房价上涨过快的一二线城市,房价比较平稳的城市也可能参与试点,因为房产税扩容作为一项政策,不仅要兼顾存量房和增量房,而且要兼顾一二三线城市。”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说。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研究员王小广认为,房价高的城市管理部门担心房价下跌,可能参与试点的积极性不高,二三线城市参与试点的阻力可能会小一些。

扩容应“存增兼顾”

关于房产税扩容后的征税重点,市场普遍担心将“向增量开刀”,即只对增量住房征税,而不会覆盖存量。对此,专家指出,从税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公平以及完善房地产调控的角度讲,房产税扩容应“存量、增量一起抓”,而不应仅对增量动手。

从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效果看,开征房产税的确增加了应税住房购买者的持有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机心理,但对高房价并未起到先前预期的作用。“沪、渝两市征收房产税试点,避开了数量巨大的存量房,当然不可能形成对多套住房拥有者的挤出效应。”曹红辉说。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供给方面,上海的房产税仅限于增量房,对于手握大量房源的炒房客来说,并未增加持有成本,无法把存量房逼向市场;需求方面,上海房产税税率较低,外加人均60平米的免税面积,购房者‘痛感’较轻,这两方面的因素导致上海试点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很有限。而重庆房产税虽然是增量、存量一起征,但征收范围太小,基本仅限于高档住房,对普通住房市场自然也没有太大的直接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从房地产调控的角度讲,只征增量不征存量,将起不到将空置房源逼向市场、增加供给的作用。真正想要达到调控房价的目的,必须在健全房屋估价技术、增加官员财产透明度、实现房产信息全国联网的基础上,增加存量房的持有成本。

制度设计不应“紧盯调控”

不仅如此,若只对增量房征税,同样涉及社会公平的问题。李永壮认为,在过去几年间,很多富人和部分官员已经在房价较低时积累了大量房产,这些人即使不再买房也“赚够了”。若不对这些存量房征税,而只对新购房的“刚需一族”征税,显然有失公平。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少征税多补贴,才能真正起到以财产税调节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未来应将开征房产税提高到税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的高度。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国务院参事刘桓认为,在社会财富快速积累的情况下,财产税也应该有所突破,通过开征房产税使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税源,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刘桓强调,开征房产税不能与结构性减税的方向相背离,在持有环节税收增加的同时,各类交易环节的费用也应该降下来,做到有征有减,甚至以征促减。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樊勇认为,房产税改革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财富重新分配的问题,房产税改革在技术层面的难度远远低于打破利益分配格局的难度。在社会阶层逐渐固化、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今天,通过房产税这种直接税的方式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切分,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多补贴,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房地产调控只是开征房产税的作用之一,更重要的目标应是优化税收结构和平衡社会财富。(半月谈,记者 邓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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